重庆军帝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异50号
异议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46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军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民和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MYMN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吉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22号3栋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9641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军帝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吉昌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异议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霜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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