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8152号
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施家村大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92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46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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