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34民初1217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被告: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金象化工产业集中发展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