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534号
申请保全人:***,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保全人:漆德荣,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梁绍兰,女,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漆玉均,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漆林欣,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78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378U。
法定代表人:漆德荣。
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漆林欣。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漆德荣、梁绍兰、漆玉均、漆林欣、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6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684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漆德荣、梁绍兰、漆玉均、漆林欣、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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