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543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54年12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女,汉族,1964年05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漆林欣,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漆玉均,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屏西路3号1单元8-1,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
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漆林欣
***诉***、***、漆林欣、漆玉均、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漆林欣、漆玉均、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684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漆林欣、漆玉均、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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