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的(2022)渝0117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08243元,并以108243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公安信息查询和社保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房产、社保等情况,**在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对外无股权;有梅赛德斯-奔驰机动车一辆和多处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两个账户以及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三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予查封,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涉及抵押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17执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可 审 判 员 张 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杨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