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34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78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37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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