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3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733665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78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37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4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履行内容为:“一、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61475元,限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61475元,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2023年1月19日前偿还300000元;二、若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若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公积金、保险、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多处房产,本院均已予以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暂均无处置权。本院曾前往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为5614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待追收。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