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民再5号
再审申请人创某(以下简称创联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泰公司)及一审被告石某(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宁02民终337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宁民申129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创联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某,被申请人皓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罗某,一审被告星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涉案工程是否完成验收且合格,是否达到支付全额工程款的条件。2014年10月14日皓泰公司签署的招标文件第8.4.6条“工程调试”明确规定:“远程集抄系统工程的调试,包括信号线、控制线及电源线,计量表,系统设备的调试,调试应严格按照调试规范操作,各项调试应有详细记录,以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第8.4.7“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竣工验收条件1.工程施工、调试工作完成;2.资料准备齐全,打印清晰;3.系统的功能正常、完善;4.现场具备验收条件。”通过以上规定看,远程集抄系统工程应当调试,各项调试应有详细记录,且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原一、二审判决对涉案远程集抄系统工程是否调试,是否有详细记录等事实未查清,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宁02民终337号民事判决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4元退还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春茂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刘衍泉
法官助理 马 媛
书记员 唐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