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6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星光大道北(世纪大道南706号)。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宁0202民初2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74228.06元(已知3个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嘴山市分行;账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中心营业厅;账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中心营业厅),期限为一年;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预缴。申请人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22)宁02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上诉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2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74228.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