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钦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29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57918-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罗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盛钦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151944-7,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盛新元,总经理。
原告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钦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7173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19年3月26日、2019年9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
3、2019年3月26日,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后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吴龙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