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9640号之一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工路18号1号楼1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96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5,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