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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9640号之一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工路18号1号楼1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96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5,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