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9640号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工路18号1号楼14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其与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95元,由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