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宜催字第00066号
申请人宜兴市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宜兴市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254843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4940元,申请人为宜兴市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5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出票行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骆叶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