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6民初1435号
原告:兰丁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梁业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波,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事处四街委(四街小品3号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曲佰文,经理。
原告兰丁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兰丁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丁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丁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兰丁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傅玉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聂丽娟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