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302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曲佰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昌斌
审 判 员 翟至宇
代理审判员 贺鹏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