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保192号
申请保全人: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本院在执行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黑8111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新站支行6228481590739913415、6228231595140955668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新站镇营业所6217982610007239033、221502600035277520的存款人民币1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