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8105执保32号
申请保全人:**坤,男,汉族。
被保全人:***,男,汉族。
被保全人: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坤与***、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坤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肇源农场计财科账户的工程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睿丰社区****房屋产权为**坤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肇源农场计财科账户内的工程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3月21日起2019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