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1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
被执行人:***,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农垦建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8105民初35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