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7民初1421号
原告江立山,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南宁火炬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1号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立山与被告广西南宁火炬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江立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立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江立山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立山负担,余款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