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波,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波,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58号院4楼2单元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凤苑小区5号楼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山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为5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龚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