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台玻咸阳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3715号
上诉人:山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沂蒙路交汇处朗润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L07877270Y。
法定代表人:高立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台玻咸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内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52166893G。
法定代表人:林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玻咸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兴平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2021年11月25日上午09时00分的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70元,减半收取129.85元,由上诉人山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王磊
审判员王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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