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731执22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惠水县和平镇人民北路3号;
负责人:谭军,系代理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谭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厚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惠兴路;
法定代表人:施得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号码。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将29835.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石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