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2474号之一
原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775335201M。
住址:惠水县涟江街道惠兴路(金惠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施得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益,男,1988年11月2日生,住贵州省贵定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桐,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惠水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连,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长顺县,现住惠水县。
本院在审理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在诉讼期间,原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明江
人民陪审员  胡启伦
人民陪审员  韦祖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