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第八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大北街158号二层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同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执行14大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