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4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申请人:江西实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6854678J。
法定代表人:宋齐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3620768C。
法定代表人:罗小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实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实干机电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在龙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案涉工程质保金650000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实干机电工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同意将龙南行政中心-办公楼项目中央空调工程的空调风系统制作安装工程委托给申请人进行施工,工程价款按申请人实际施工量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完成安装,被申请人却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现申请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实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龙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案涉工程质保金65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实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美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谢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