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32民初208号
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独立商业1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3620768C。
法定代表人:罗小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芝,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居民,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兰,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芝、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3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因其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24940.5元;三、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班组人员工资30000元;四、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兴国中医院水系统》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兴国县中医院医技楼水系统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37300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停工撤场,经原告书面函告通知返岗完工后,仍置之不理,严重影响现场施工进度。且在被告撤场后经被告工人向原告投诉,被告拖欠工人工资至今尚未支付,但原告早已按时足额将劳务费支付给了被告,后经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取得联系均未果。此外,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因其施工操作不当造成总承包单位铺贴的瓷砖损坏,导致总承包单位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向原告方追责,责令原告方赔偿24940.5元,该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以上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除应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10%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争工程,经被告组织人员向原告投诉,被告长期拖欠兴国中医院水系统安装工程员工工资,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民工工资后,被告仍未支付。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原告于2020年1月24日代为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根据《兴国中医院水系统》第十条第2款约定,负责发放组织人员报酬是被告的合同义务,原告在垫付工资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是本案适格主体;2、《兴国中医院水系统》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承包兴国县中医院医技楼水系统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37.3万元;3、银行流水支付记录复印件一份,兴国县中医院中央空调安装工人承包费申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支付被告水系统项目工程进度款225920元;4、2019年7月8日内部工程联系单(附现场问题图片三张)复印件一份,资料签收表一份,2019年9月18日《工程联系函》一份,证明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5月30日完工,直至2019年7月份,被告仍未完工,被告施工过程中,水管道安装工程存在多处问题,经原告函告后仍未整改,并造成总承包单位万宝建工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向原告方追责要求原告方赔偿24940.5元;5、2019年7月16日内部工程联系单一份,单号为1071168551829的EMS快递单及物流签收记录截图一份,经被告施工班组确认的被告拖欠工人工资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无故撤走施工人员,擅自解除施工合同,在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的进度款后,被告无故拖欠工人工资,严重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被告上述种种违约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10%违约金;6、收条一份、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代付工人工资30000元的事实;7、原告与第三方肖玉华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证明在被告擅自解除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后,原告出于工期的考虑,不得不另行将本案工程分包给第三人肖玉华来进行施工。
被告***辩称:一、原告无承建涉案工程的资质,其将劳务分包给被告系无权分包,且被告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1、根据查询,本案的涉案工程中标人系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非系本案的原告。而原告也未提供其与省建筑安装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法证明其与省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的合法分包关系。根据涉案工程的招标条件,该项目所需的企业建筑资质系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含)以上,且原告至今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据《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故原告承接涉案工程系违法施工。2、依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本案中,被告系无经营资质、无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原告将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不能依据该合同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二、被告已全部完成安装业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承包方,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审核,工程已于2019年6月全部完工,兴国县医院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向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的70%,且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也已经收到了工程款,并完成了纳税。证明被告承接的安装事务于2019年6月全部完成施工,否则工程不可能于2019年6月完成结算,省安装公司也不可能收到兴国县医院的工程款。故原告所称的2019年7月被告还未完成施工,显然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其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告单方面拿出第三人出具的通知函,无法证明遭受的损失系被告方的原因导致,且也无法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的数额,其并没有提供损失支付凭证。并且依据原、被告方的书面协议,双方并没有就施工过程中的损害约定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按合同约定行使,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员工工资3万元,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兴国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公示的项目招标条件及工程基本情况打印件一份、中标候选人公示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兴国县中医院医技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项目承建企业所需资质系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含)以上,且中标的单位是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告并非该项目的合法承建人或者是合法发包人;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无建筑施工资质,其无资质承包建筑施工,其发包给被告的安装工程也系违法分包;3、兴国中医院医技综合大楼中央空调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复印件一份、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一份、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完税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明系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了该工程,且2019年6月,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审核,工程已全部完成,兴国县医院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向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的70%,且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也已经收到了工程款,并完成了纳税。证明被告承接的安装事务于2019年6月全部完成施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2019年7月被告还未完成施工,存在违约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23日,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通过竞标,获得兴国县中医院医技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项目的安装工程。然后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代表金斌与被告***(乙方)签订《兴国中医院水系统》劳务合同一份(注:另外签订了《兴国中医院风系统》劳务合同一份,工程价款20.7万元,另案处理),主要内容是:“一、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乙方具体负责兴国县中医院医技楼水系统安装工程的劳务工作,包括所有与该承包事项相关的人工费、砖墙孔洞的开凿、材料及末端设备搬运费、施工临时用线、制作安装所需的工具(含施工使用的楼梯及脚手架)、机械费、措施费、员工意外险费、安装耗材(如记号笔等)由乙方提供;并自行负责其安装所需的工具;如加工制作工具、施工临时用线、真空泵、压力表、焊炬、电锤、电钻、安全带、安全帽及活动脚手架等。甲方具体负责提供空调所有设备及材料、空调室外机的搬运就位及线管、线盒等,室内机、保温材料及所需材料到场后乙方需负责卸货及二次搬运;室外机等主机就位时乙方需派人协调就位。二、工作内容:……三、注意事项:……四、工期:乙方应自2019年5月30日内完成,整个水系统安装具体工期按现场实际工期为准,且不得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完成约定工作,甲方有权按每延期一天扣除乙方劳务费2000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连续7天以上停工,乙方有权先撤场,再次进场时甲方应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5000元作为安装人员往返的车船票及食宿费,另因甲方的材料及设备无故耽误的,甲方应向乙方补偿误工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免于责任。五、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空调设计施工说明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为准。……六、劳务分包费用和支付方式:1、本工程为单价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本工程的空调设备安装费按综合单价计算,乙方无权要求调整单价;总价37.3万元,详见报价单,数量增减据实调整。若需乙方代购材料,另签补充协议。……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支付乙方预付款人民币¥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按月进度的80%付款,整个项目安装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调试正常使用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一年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付3%,质保期满2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七、验收事项:1、隐蔽工程的验收,乙方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自查自检工作。如业主等进行验收时提出整改要求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将整改内容完成,否则造成工期延误及索赔均由乙方负责。2、乙方工作结束后,必须配合甲方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资料的整理。3、验收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维修、返工的责任及全部费用,如发现施工人员偷盗安装材料,罚款伍仟元每次。八、工程保修期:乙方对其组织施工的部分,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4个月内。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售后服务电话后,24小时必须到场,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从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如在保修期内甲方另外安排施工队改造,乙方有权终止整改部分的保修。九、甲方义务:1、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文件,及时交付由甲方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解决施工许可问题。2、负责协调解决工程中与业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负责协调解决其他施工人员与乙方在使用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的关系。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权监督、检查义务。4、工程结束后,通知业主等及时验收,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5、有权在乙方不能保证施工进度的条件下,派驻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工程费用由甲方决定并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十、乙方义务:1、对本合同乙方负责劳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负责乙方组织的人员的报酬发放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如未及时发放班组人员工资甲方有权代发其工资。……十一、解除合同的条件:本合同签定后原则上双方不得擅自解除。但如乙方消极怠工,有意拖延工期,有延误总体工程进度的情形;或因其他原因,乙方已明显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工作;甲方为保证整体工程进度,有权解除合同。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总工程款的10%。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十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十六、附《报价单》,报价表中未计价部分,另行协商定价。十七、整个工程安装调试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否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二、《兴国中医院水系统》劳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雇请易显赣等工人进行施工,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支付被告水系统项目工程进度款225920元。2019年6月,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业主兴国县中医院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载明:已完成兴国县中医院医技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工程累计完成4346163.32元的70%=3042314.32元),按合同应拨付工程款3042314.32元,已拨付2596704.28元,本次按合同申请拨付工程款445610.04元。项目部、监理单位和业主现场代表均签了字。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了工程款,并于2019年6月4日完成了纳税。2019年7月8日,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内部工程联系单》,内容是:“2019年7月7日我方陪同海尔空调设备厂家售后部到兴国县中医院医技大楼巡检,发现设备水管道安装存在以下问题:1、设备供、回水管道未按旋工规范要求安装管道木托;2、现场水管保温不到位,撕毁等现场。现我方针对以上水管道安装问题提出整改要求:1、管道未安装木托的请将管道支架底部的横担全部进行保温(现未调试就有保温棉被管道支架割破现场);2、排查现场管道保温是否全部到位,有损坏、保温没到位等情况,请马上处理到位。现请你方认真执行,如未整改到位,一切责任由你方承担、特此通告!友情提示:在竣工验收前,现场成品保护归属于施工单位(即你方)承担。”被告***收到后,未进行回应。2019年7月16日,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又向被告***发出《内部工程联系单》,内容是:“2019年7月15日我司发现你方将我方发包给你方的兴国中医院空调水系统工程私自发包给第三方,根据你我双方签订的《兴国中医院水系统合同》第十条乙方义务第7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给他人施工’。另现由你方发包给第三方承包人无故撤走施工人员,现场无人员施工,成停工状态、有意拖延工期。现我方决定将于2019年7月18日将你方做清场处理,请你方2019年7月18日来现场对接。清场后我方将另请施工队进场将未完工程做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也一并由你方承担,以上所需费用将从合同款项中扣除。现请你方认真执行,如未响应,一切责任由你方承担!”被告***收到后,仍未进行回应。2019年9月18日,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向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内容是:“我司承建的兴国县中医院医技综合大楼项目,中央空调工程由贵单位负责安装施工。因贵单位进场时,我方已将瓷砖工程全部铺贴完成。因贵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时,管道焊接时未对地面进行保护,导致焊渣跌落至瓷砖表面,造成砖表面烧坏。我司管理人员多次发现该问题,并进行劝说制止,但贵方施工人员依然不采取保护措施。现我司对贵方提出要求,因我施工单位要进行竣工验收,因你方施工产生的瓷砖损坏部位我方对损坏部位瓷砖进行更换修复地砖损坏片数:307片材料单价:28.5元/片,返工人工:铲除35元/㎡,铺贴(包工包料)55元/㎡,合计:18694.5元。墙砖损坏片数:180片,材料单价18.5元/片,返工人工:铲除35元/㎡,铺贴(包工包料)35元/㎡,合计:6246元。以上产生费用合计:21940.5元。请贵单位进行核实!”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均未支付该项费用。
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足额支付易显赣等工人工资,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代付了工资30000元,易显赣出具了收条一份。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主张2019年7月17日与肖玉华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确定,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从《兴国中医院水系统》劳务合同内容看,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空调所有设备,被告***负责安装,总价37.3万元,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获得兴国县中医院医技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项目的安装工程后,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承揽的劳务已经在2019年6月3日以前完成,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推迟了4天,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总承包单位铺贴的瓷砖损坏,导致总承包单位责令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赔偿24940.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易显赣等工人工资而代付了工资30000元,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4天×2000元/天)。
二、由被告***偿付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班组人员工资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因其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24940.5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元,原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自负353元,由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刘春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