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31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62076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嘉楠,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被申请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2828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赣0191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7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706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但志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