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4026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116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362076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章***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计17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