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6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与叶坪路交汇处附近东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与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市劳人仲字[2017]第6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财产登记机关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财产或其他类型的财产。2018年4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161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18年9月15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永亚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