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

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02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解除原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二、被告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违约金、损失共计300万元。因原告已依据原租赁合同将2021年1月30日前的租赁费全部交付于被告,为保障原告的生产经营,在2021年1月30日前由原告继续使用该租赁厂房。在此期间,原被告可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双方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则被告赔偿原告的违约金、损失300万元从新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中抵顶,同时原告生产所需的环评、安评、消防等生产所需的证件由被告办理,原告积极配合。若在2021年1月30日前原被告不能达成新的租赁合同,则被告赔偿原告的违约金、损失300万元应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2360元,减半收取16180元,由被告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618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甘州区巴吉滩张掖××开发区××,经查询,该土地已被(2020)甘0702执4294号案件查封,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该土地已被另案查封,处置无意义,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该土地,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 3.2021年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4.2021年3月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5月11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巴吉滩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无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6月18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书召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2021年6月18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16180元,未能执行到位301618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甘州区巴吉滩张掖××开发区××,经查询,该土地已被(2020)甘0702执4294号案件查封,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该土地已被另案查封,处置无意义,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该土地,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书记员  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