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

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1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巴吉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振师,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华里昌华巷6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显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2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划拨划拨被执行人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2364237.27元(其中:案件款2294718.27元、利息20480元、案件受理费23692元、执行费25347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