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499号
原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巴吉滩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22868P。
法定代表人:谭新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复忠,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市启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肃南北路208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2AGzClW。
法定代表人:谢爱娟,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市启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表述被告海安市启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为甘州区滨河新区肃南北路208号二楼,案件受理后,本院在向被告海安市启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甘州区滨河新区肃南北路208号二楼并非海安市启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被告并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经告知原告,原告也无法提供新的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据此,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慧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段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