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3953号
原告:张掖市景禄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五星村四社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CLHP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甘省张掖市临泽县兰化循环示范园区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22868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掖市景禄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掖市景禄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景禄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掖市景禄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计3344元,由张掖市景禄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9052元(其中包括减少诉讼请求后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1570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