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1048号
原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兰化循环示范园区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昌华里昌华里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撤诉。
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1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