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0626民初56号 原告:***,男,1984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雅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22868P,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兰化循环示范园区3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2月27日,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后撤回该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76242.59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60407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26日,及从202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利率按照欠付期间的一年期LPR执行,并按照实际欠付天数计算);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管理合作协议》,原告借用被告资质中标2016年度乌审旗节水增效一标段项目,中标后全部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均由原告完成,被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未参与任何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后经竣工核算,该工程的审定结算金额为6233430元。发包方乌审旗水利局按该审定价已将全部工程款向被告支付,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5157187.41元,剩余1076242.59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0334.6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违约金20000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40334.61元,于2024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如被告未按时履行,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原告***与被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均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视为就《施工管理合作协议》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针对该合作协议不得再行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514.92元,被告甘肃天业节水有限公司负担2602.51元,剩余4912.41元退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