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505民初796号
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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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
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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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2220元,截至2025年2月26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6831.5元(自2023年1月1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622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160规格橡胶制品*PVC给水胶圈24440个,单价2.55元,价款62220元。2022年11月原告通过物流方式将胶圈发到被告处,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价款,但被告未支付。
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没有举证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4日,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协商,从原告处购买160规格橡胶制品*PVC给水胶圈,共购买24440个,单价2.55元,价款62220元。原告通过物流分别于2022年11月25日和11月30日将货物发送到被告处,并按照被告要求于2023年1月10日为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直没有付款,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发票、通话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关于货款数额应为62220元,为此,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支付6222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均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22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被告未答辩,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222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622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邢台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