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562号之十三
被执行人: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238339,住所地东营区东二路78号锅炉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1×××2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65.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81×××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