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526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明河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FGJ9X2B。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78号锅炉房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2383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