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526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明河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FGJ9X2B。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78号锅炉房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2383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