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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726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古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岩,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驿城区橡林乡王楼村委李庄。
法定代表人汪来宾。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19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19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当日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19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元,共计3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19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谭自豪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