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中段***号。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橡林乡王楼村委李庄。
法定代表人汪来宾,经理。
被执行人臧中伟,男,汉族,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臧爱花,女,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支行与被执行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臧中伟、臧爱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臧中伟、臧爱花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臧中伟、臧爱花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