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终22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西段1163号。
法定代表人冯磊,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橡林乡王楼村委李庄。
法定代表人汪来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行初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以其决定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