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726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古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岩,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驿城区橡林乡王楼村委李庄。
法定代表人汪来宾。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期限及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后。本案中,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17日作出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而其于2019年10月18日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行政相对人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并未届满,系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此,该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谭自豪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