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

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6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古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岩,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驿。
法定代表人:汪来宾。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6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泌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19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元。
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小型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豫Q×××**),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4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三、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评估拍卖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0元后余0元,本案债权尚余38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1726执1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段海鲁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