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3民初4756号
原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元村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27013224H。法定代表人:贾卫中,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沧州临港赛恩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临港开发区利民路东创业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089424642D。法定代表人:刘炳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临港赛恩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临港赛恩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临港赛恩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志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