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52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元村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贾卫中,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卫中,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执行人:王素各,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未履行阳谷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1民特5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份,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2097467元。阳谷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1民特5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5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