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元村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贾卫中,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卫中,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执行人:王素各,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特5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立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