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1财保34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元村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贾卫中。
被申请人:贾卫中,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申请人:王素各,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因买卖合同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名下的银行存款2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武明洁
书记员李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