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保877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元村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贾卫中
被申请人:贾卫中,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申请人:王素各,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1521财保343号之一申请人昆山市玉山镇豪鑫栋食品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穆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