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保779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元村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贾卫中
被申请人:贾卫中,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申请人:王素各,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0)鲁1521财保34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卫中、王素各银行存款28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 晖